首页 常识
当前位置: 首页 > 常识 >

入室盗窃的认定标准具体有哪些(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?)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4-09-26 09:24:34    

入户盗窃,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进入他人与外界隔绝的生活场所,转移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一般而言,构成盗窃罪除去需要行为人存在盗窃的行为外,还需要满足相应的数额条件。如果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情况,则一般不以盗窃罪论处,可给予行政处罚。

但存在“入户盗窃”、“扒窃”、“多次盗窃”、“携带凶器盗窃”四个情形时,则不受数额的限制,盗窃行为发生后,即认定构成盗窃罪,依照刑法承担相应责任。

“多次盗窃”意为在2年内盗窃达到3次以上,即使每一次盗窃的金额都没有达到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,但仍能够以盗窃罪论处。“扒窃”指的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。“携带凶器盗窃”意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携带足以威胁、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。

入户盗窃,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盗窃的故意,即明知他人之财而非法侵占,客观上存在盗窃的行为,即违背财物所有人的意志,窃取对方财物,除此之外,还需要有入“户”的行为。

何为“户”?其指的是供他人家庭生活,同外界隔绝的场所,其应具有封闭性、私密性的特点。盗窃人在未经允许下,擅自闯入他人私人领域,盗取财物,这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,还对他人家庭、人身造成了影响,属于“非法入侵”,较之于普通的盗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险性。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的特殊形式,对于入户盗窃并无数额上和次数上的限制,其入户盗取财物,即构成犯罪既遂。判断其是否属于“户”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。

第一是具有家居生活性。公民居住在其中,并将其视为“家”,具有长期性、稳定性的特征。例如长期租住的宾馆,宾馆本身具有流动性,来往宾客多,在外人眼中不属于“家”。但如果为长期租住,在该房间进行饮食、休息,存在稳定性时,也可以将其视为“户”。此时,熟悉租客的宾馆服务人员,利用便利进入其中偷窃物品,仍然视为“入户盗窃”,但如果是他人从外进入,在不了解房间不具开放性的情况下,应认定为普通盗窃。

其“户”的性质并非不可改变,当租客到期离开宾馆不再租住,该房间用于短期居住时,应不具备住宅的性质,不属于入户盗窃。

第二是具有相对的封闭性。需要和外界隔离,不属于公共开放区域,即是指非经主人允许,他人不得随意出入。例如商住一体的楼房,当在经营时间时,考虑到消费者往来,无法对经营场所实施封闭,此时不能将其视为“户”。但当营业时间结束,门店关闭,该住宅归于家主时,属于“户”,此时闯入盗窃的行为,构成入户盗窃。


结语

不问则取即为偷,盗窃本身为非法获取财物的方式,不管是一般盗窃,还是四种特殊的盗窃方式,其行为都为社会道德所不容,也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。当前生活中,我们应凭借劳动获取合法财物,实施盗窃,哪怕能够获得一时之财,也不会长久,正义的制裁随即而来,窃取公私财物终将付出代价。

相关文章